2020年4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10千克、山葵粉(固体饮料)2千克等商品。经查发现,上述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法定检验商品山葵粉(固体饮料)2千克,不如实提供该商品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情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项商品价值人民币683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0.0680万元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