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商品名称:一次性电子烟,申报商品单价:13.6美元,货值为503200美元。经海关核查,货物单价、货值与申报不符,实际为单价1.7美元,实际货值为62900美元。因申报不实可能导致多退税款为人民币395796.2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的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