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副牌粉37袋,重量为25200千克,申报价值103320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共38袋,重量为25880千克。现场海关对货物进行取样,并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2022年7月22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认定其中28袋重量17460千克PET副牌粉为固体废物,另外10袋重量为8420千克PET副牌粉为非固体废物,鉴别结果详见鉴别报告结论。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80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