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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斑蝥素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的危险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6 13:18: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次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斑蝥素”一批,申报商品名称:斑螯素,申报商品编号:0510004000,申报重量:10千克,申报货值:773443美元(折合人民币4945007.82元),运抵国:美国。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和昆明海关预裁定,实际商品编码应为29329990,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外,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经核H2018--单证审核作业系统,该单申报货物属性为“件装危险化学品”,但企业报关出口时未向海关申请斑蝥素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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