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非改性木薯淀粉”102000千克,申报总价56100美元,完税总价为人民币402417元。非改性木薯淀粉的商品编号为1108140000,对应进口检验检疫类别为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验)及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2023年11月17日海关现场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际已使用34000千克,对应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4139元。剩余68000千克。经核,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8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939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