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壳寡糖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3:25: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9次

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模式(9610)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申报内容为家居用品等,实际柜内有钓鱼台尊品酒300瓶、CLE DE PEAU BEAUTE(cpb)品牌隔离霜2200支、壳寡糖12kg/箱*70箱、瘦身产品30.7kg、其他保健品39.7kg等商品未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24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