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三项货物,第一项申报品名铁钉,申报商品编号7317000000,申报数量23100千克,申报总价112612.5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丝网片,申报商品编号7314390000,申报数量34300千克,申报总价167212.5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PVC丝网,申报商品编号7314420000,申报数量22600千克,申报总价110175美元,报关单号为021720240000271022。经查,实货为铁钉23100千克,总价为人民币112612.5元;镀锌电焊网14800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3100,总价为人民币32500元;镀锌编织网8550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4100,总价为人民币29000元;镀锌机织网7500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1900,总价为人民币27000元;网眼钢铁板2000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5000,总价为人民币21600元;涂塑电焊网22600千克,商品编号为73143900,总价为人民币110175元。另有镀锌丝1000千克,商品编号为72172000,总价为人民币29212.5元;涂塑丝450千克,商品编号为72179000,总价为人民币27900元,未见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统计准确性。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