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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手电筒实际装载货物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2-29 20:1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手电筒等一批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该票货物中有干电池未申报。经查,当事人公司在为客户代理出口过程中,因担心船运公司认定干电池为危险性货物,需收取额外费用,未向如实向报关代理公司提供资料,导致实际装载货物与申报不符。未申报货物干电池无特殊监管条件,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装载清单、市场采购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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