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宝龙牌牵引车1辆,申报商品编号8701210000,申报净重8000千克,申报总价人民币70000元。
2023年11月22日至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宝龙牌自卸车3辆,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704230090,申报净重共计40280千克,申报总价24300美元。经查,实货均为旧车,品牌为豪沃牌、德龙牌,当事人在明知出口汽车真实状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44461.8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旧牵引车1台,旧自卸车3台。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