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自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25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锂云母矿石共计6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经查,该6票进口货物实际成交方式均为FOB,存在海运费及文件费等费用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而未向海关申报行为,涉及报关单及漏报费用具体为(金额均为人民币元):漏报海运费14427元,漏报文件费500元;漏报海运费4809元,漏报文件费500元;漏报海运费4664.8元,漏报文件费500元;漏报海运费13994.4元,漏报文件费500元;漏报海运费9329.6元,漏报文件费500元;漏报海运费4672元,漏报文件费500元。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097.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教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