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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安佳成人奶粉未能提供交易记录等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1 19:3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监管方式代码1210)申报进口1票货物,商品为4种安佳成人奶粉。2023年10月31日,大同海关对上述1票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票报关单的有关个人交易记录明细、会计凭证等资料。10月31日,大同海关向当事人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同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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