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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蟹壳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5 12:5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蟹壳。海关查验后,取样送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经鉴别,所送样品为固体废物。将鉴别报告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建设银行大连大窑湾港口专业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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