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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口罩小盒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7 20: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口罩小盒等十项货物。该项商品总价实际为刷餐饮湿巾,其中第十项商品印,申报总价价格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行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父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

到罚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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