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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钢凿等货物实际数量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7 20:5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次

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FOB总价为89437.9美元。经海关查验认定,其中第1项申报货物钢凿1200支,申报商品编号为8205300000,申报总价1464美元,实际数量为680支;第5项申报货物角向磨光机10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91000,申报总价1862美元,实际数量为180台;第8项申报货物电锤6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10000,申报总价2484 美元,实际数量为135台;第11项申报货物等离子切割机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56401000,申报总价781.32美元,实际数量为3台;第14项申报货物电镐6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10000,申报总价2707.8美元,实际数量为5台;第15项申报货物电焊机1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8800000,申报总价1579.7美元,实际数量为60台;第17项申报货物水泵35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609090,申报总价2817.85美元,实际数量为10台。另有申报但未装箱货物如下:充电式冲击扳手225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99000,申报总价16697.25美元;20无刷冲击扳手3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204110000,申报总价1805.1美元;充电式无刷角向磨光机10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91000,申报总价8882美元;无刷角磨机69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4209000,申报总价4922.46美元;20V充电式无刷电圆锯3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29000,申报总价2492.7美元;磁座钻3件,申报商品编号为8207509000,申报总价468.45美元;直钉枪5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205590000,申报总价859.5美元;气动直钉枪6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190000,申报总价687.6美元;充电式起子电钻8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10000,申报总价5558.4美元;手电钻9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10000,申报总价2733.3美元;电钻7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10000,申报总价1534.4美元;电磨6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291000,申报总价1126.2美元;打磨机2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4209000,申报总价1209美元;热风枪100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67190000,申报总价1861美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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