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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柳篮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8 13:2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柳篮、布艺包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柳篮,申报商品编号4602193000,申报数量7746个,申报货物总价12088.63美元,申报成交方式为FOB。2024年7月至8月,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货物为柳篮为2720个,另有4项商品未申报:1.铁线篮150个,应归入商品编号7326209000; 2.草编筐1420个,应归入商品编号4602191000;3.柳制装饰品820个,归入商品编号4602193000;4.木质装饰品2636个,归入商品编号4403999000。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货物归类认定书;(3)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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