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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刀具经香港中转进口刀具等货物未提交《中转确认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16 22:1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刀具,货值为人民币18.82万元,实际始发地为台湾,经香港转运进口,报关单备注栏未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经查,当事人货物转运过程中,未向海关申请《中转确认书》的号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稽核查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厦门市建设银行海关支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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