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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人造石墨两用物项许可证使用超过一次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16 23:3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人造石墨一批,原申报商品名称:国王人造石墨,商品编码:3801100090,商品价格:17100美元。经查,该报关单所申报出口的两用物项许可证已使用超过一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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