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 品名:乙烯-乙酸乙烯共聚物,商编:3901300000,数量为49500千克。经查验,进口货物样品中存在两种不同成分颗粒,属于不合格或废弃的回收料或混合料,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你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固体废物,数量49500千克。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各种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单证、孙志超查问笔录、鉴别报告、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违规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