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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海藻提取物商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17 15: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海藻提取物52855千克,商品编码13023919.00(退税率13%),总价173973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归入商品编码31010090.90(退税率0)。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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