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对瑞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申报品名为:人发,重量5370千克,价值:1007460元)。经现场查验后发现:第一项商品申报规格为6英寸,重量1740千克,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91400元,经现场测量,实际规格为7英寸,实际价格为人民币261000元;第二项商品申报规格为7英寸,重量930千克,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39500元,经现场测量,实际规格为8英寸,实际价格为人民币186000元;第三项商品申报规格为8英寸,重量1320千克,申报价格为人民币264000元,经现场测量,实际规格为9英寸,实际价格为人民币382800元;第四项商品申报规格为9英寸,重量1260千克,申报价格为人民币365400元,经现场测量,实际规格为10英寸,实际价格为人民币495180元;第五项商品申报规格为10英寸,重量120千克,申报价格为人民币47160元,经现场测量,实际规格为11英寸,实际价格为人民币63000元。
因当事人公司对业务不熟悉,委托其他公司按境外供货商提供的人发规格向芒市海关申报进口,导致人发规格申报不实。因人发商品的规格对价格具有直接影响,造成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024年9月9日经芒市海关综合业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芒关计核字2024年第06号计核,上述由委托公司报关进口的人发共计5370千克,价值138.798万元,少申报38.052万元,漏缴税款共计 4.94676万元。
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许昌茹丝发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