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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干赤豆原产地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17:1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5次

2023年3月3日,当事人提交缅甸原产地证书适用协定税率通过一般贸易申报进口99吨干赤豆。2024年1月4日,勐康海关综合业务科关员报关单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向勐康海关申报进口的干赤豆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的风险,当日勐康海关通过海关总署广州税管中心向缅甸官方发起原产地证书对外核查。经缅甸官方核查后反馈编号为KYTE-1030/2022原产地证书系干姜的原产地证书,当事人进口干赤豆申报原产地申报不实。经勐康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的干赤豆,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736.50元,已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550.00元,核定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18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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