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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硫化钠错误提供将已使用过的“一批一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孟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17:4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9次

2024年7月,当事人购买22吨硫化钠,货物价值5.83万元人民币,委托临某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至缅甸佤邦。当事人误将已使用的编号为24-21-X00368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交给临沧某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该批硫化钠。2024年8月6日,临沧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孟定海关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核,发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24-21-X00368的备案标志为“一批一证”,于2024年4月28日出口硫化钠已使用完成核销,该许可证已失效。

当事人误将已使用过的“一批一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供给临沧某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硫化钠,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0.58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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