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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20:0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61次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当事人购买11票大理石荒料。成交方式均为 FOB,申报单价为每吨140美元至160美元,实际成交单价每吨165美元至215美元不等。当事人以伪报价 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大理石荒料。经计核,上述11票报关单货物的计税价格为人民币 661.755562万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10.939681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26.185203万元。当事人应承担走私行为的违法责任。 以上行为有移送行政处理函、报关单证、真实发票、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 、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予没收走私的大理石荒料共计980.04吨。 鉴于当事人走私进口的980.04吨大理石荒料已经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980.04吨大理石荒料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137.172253万元。 2.对当事人处予警告。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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