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采购松脂,为牟取不法利益,伪造单证向海关低报价格报关走私松脂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018年1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印尼松脂10个货柜共157.336吨,低报货物价格为每吨670美元,经查货物实际共167.9795吨,经漳州海关计核,该批次10个货柜偷逃应缴税款93387.35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讯问笔录;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当事人违法所得9.33万元,科处罚款人民币18.6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