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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洗洁精等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08 01:09: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3次

     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为地毯清洁剂和洗洁精,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3402130090和3402209000,申报价格为22404美元和2160美元,进口关税税率均为6.5%,增值税率均为16%。经海关查验发现,地毯清洁剂的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402209000,进口关税税率应为6.5%,增值税率应为16%;洗洁精申报与实际一致。另有四项货物未申报,分别为润肤露、清洁剂、大蒜精和铁剂,商品编码分别应为3304990039、3402209000、2106909090和210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1%、6.5%、12%和12%,增值税率均为16%;且润肤露、大蒜精和铁剂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未申报货物的价值为人民币17980.36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838.78元。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4、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5、税款计核文书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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