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为“安心味觉牌美味黑糖饼”等共20项,原产国为“台澎金马关税区”,总价为36285美元。2016年9月26日,当事人以每人人民币20元的价格雇佣11名小贸市场周边民众,进入小贸市场在免税额度内套刷“购买”报关单项下部分货物(销售总价人民币55450元),随后利用台风天气小贸市场卡口较为混乱的时机,安排受雇民众持上述11张销售小票及身份证瞒骗海关检查,将上述报关单项下整批货物运出小贸市场,准备运往东莞市交货,被我关查获。次日,当事人利用50张身份证在免税额度内将瞒报出区的货物刷取“购买”。
经理货,现场查获货物,除安心味觉寻味碌老婆饼、安心味觉寻味碌太阳饼、一本黑糖姜母汤、一本2合1咖啡-经典咖啡、一本3合1咖啡-香草拿铁5项货物各少一箱外,其余均与进口货物及当事人销售记录一致。上述5箱货物去向不明。
经我关计核:1、现场查获的、当日无销售记录的安心味觉牌美味黑糖饼等20项货物(即扣除查获当日11张身份证消费的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177749.02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7208.33元,货物价值人民币244957.35元;2、对瞒报出区未被查获的安心味觉寻味碌老婆饼等5项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749.07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21.07元,货物价值人民币1070.14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出入库记录、9月26日至9月27日顾客消费记录、购货合同及清单、销货清单、理货证明、检查记录、指认记录、视屏监控记录、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以部分销售小票为掩护,将货物瞒报出海关监管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67529.4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瞒报出区已被查获的安心味觉牌美味黑糖饼等20项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2、对瞒报出区未被查获的安心味觉寻味碌老婆饼等5项走私货物予以没收。由于该5项货物下落不明,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该5项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749.07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