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公司检查发现,有225个进口的人工膝关节系统无中文标签,经查,该批货物系当事人通过回国人员托运方式携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规定的走私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外商订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进境货物人工膝关节系统225个。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