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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玻璃钢管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7 20:56: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1次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玻璃钢管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204822.36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玻璃钢弯头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209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玻璃钢弯头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390.50美元第四项申报玻璃钢法兰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810美元。经查实货第一 项应归入商品编号391729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二、三、四项应归入商品编号39174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8790.9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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