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自动滤料测试仪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19:4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8次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为TSI8130A自动滤料测试仪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99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2项申报品名为3020取样系统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2219.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68010003项申报品名为3020呼吸阻力测试设备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1706.7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4项申报品名为TSI8048呼吸器适合性测试仪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13838.0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5项申报品名为二氧化碳上升值测试设备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18182.6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7100090。上述5项货物核计货值为人民币1051081元。经查实际货物均为旧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459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