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为TSI8130A自动滤料测试仪,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99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第2项申报品名为3020取样系统,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2219.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6801000,第3项申报品名为3020呼吸阻力测试设备,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1706.7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第4项申报品名为TSI8048呼吸器适合性测试仪,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13838.0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第5项申报品名为二氧化碳上升值测试设备,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价格为CIF18182.6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7100090。上述5项货物核计货值为人民币1051081元。经查,实际货物均为旧,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459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