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非医用ZY牌KN95型无纺布口罩3500000个,共计2900千克,申报价格693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出口货物实际数量为350000个,实际价格为693000美元。经核,上述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4873730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际货物发票、手写报关联复印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日出口非医用ZY牌KN95型无纺布口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