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气门450套、摩托车配件气缸盖300套,申报税则号列为8409919950(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8409919990(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经查,实际货物为三轮摩托车35辆,应归入税则号列8704310000(出口退税率13%,需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公司涉嫌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查问笔录、海关出口报关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