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海关稽查组2022年8月23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时发现:当事人2020年12月以来,在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备的情形下,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稽查组通过现场查看企业运行情况、调阅企业入账凭证、收付汇记录、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资料,借助中介机构开展核查统计,当事人手册项下外发料件共计塑料颗粒67000千克、短毛绒77262.61米,货值201137.28美元。经济宁海关计核,涉案货物货值总计1596406.22元,涉税282413.4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济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2、查问笔录;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情况说明;6、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报告;7、进出口报关单;8、进口材料出库台账、入库台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