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中报品名为头盔护嘴PU上的通风盖模具,中报商品编号为8480719090,申报数量为1套,申报总价为 次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头盔帽舌装饰片模具,申报商品编号为8480719090,申报数量为1套;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头盔帽舌螺丝模具,申报商品编号为8480719090,申报数量为1套。经查,上述三项货物均为旧物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构成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