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焦亚硫酸钠25.7吨,申报商品编号为2832100000。经查验、取样检测,实际出口货物有2项:焦亚硫酸钠482千克、次氯酸钙25220千克。经检测鉴定,上述次氯酸钙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次氯酸钙25220千克,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上述次氯酸钙25220千克。
另查明,该批次氯酸钙为5.1类危险货物(UN编号为2880),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 (3)当事人情况说明;(4)货物照片;(5)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 (6)出口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5799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5799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5159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