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的代理报关单位,为谋私利,当事人铤而走险,12月28日共谋制作3份未向海关提交的预录入报关单并加盖公司印章掩盖表头右上方制造已申报完成的假象的手段瞒骗海关现场查验关员,最终得逞,导致该票实际未申报货物铝锭3000千克和其他正常的货物被放行出海关监管场所,造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科处当事人追缴货物铝锭3000千克等值价款4.8万元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3.科处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