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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二氧化锆未向海关申报构成走私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2: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2次

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对委托人所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导致该涉案氧化锆未申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38万元整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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