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批出口至泰国的货物,申报品名为钥匙扣等共34种商品,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等,共计863件,货值102911.93美元。2023年10月7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际还含有未申报的飞雪,共计70箱,货值人民币25162.9元。经鉴定,上述飞雪属于2.1类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