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旧印刷画,商品编号491191009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数量1106千克,总价300832日本元。经查,上述旧印刷画卷轴轴头中部分材质为象牙制品,共计6件,重量为184.7克,且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明知该情况。当事人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检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言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6个现生象牙制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