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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印刷画属于象牙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1 22:37: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旧印刷画,商品编号491191009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数量1106千克,总价300832日本元。经查,上述旧印刷画卷轴轴头中部分材质为象牙制品,共计6件,重量为184.7克,且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之前明知该情况。当事人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检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言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6个现生象牙制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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