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 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代理咖啡壶、乐器、微波炉等日用百货产品出口时,将实际应以一般贸易方式(0110)出口的产品登记在其备案的电商平台网站交易订单中,并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及报关单129票,涉及货值约人民币4946.26万元。以上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出口代理协议、漳州海关稽查科移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