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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枸杞子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5:12: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6次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枸杞子4101.8千克;2.当归1010千克;3.洛神花1250千克;4.薏苡仁7630千克;5.玫瑰花760千克;6.百合990千克;7.苦杏仁5740千克;8.灯心花120千克;9.山楂800千克;10.山药510千克。2023年10月19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枸杞子2101.8千克;4.薏苡仁5940千克;7.苦杏仁2000千克;其余7项货物与申报相符。另有西洋参片12千克、汤料包1430千克、杜仲100千克、贝母250千克、黑蒜400千克、绿豆2000千克、白果430千克、桃胶1000千克、草决明400千克、金针菜5千克、桂皮100千克、桑叶120千克、茉莉花10千克、桂花10千克、洋甘菊5千克、昆仑雪菊5千克、黄金菊5千克、礼盒盖20千克、老熟地10千克、首乌粒20千克、川芎10千克、巴戟1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公告【2023】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做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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