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6月25日,中山海关驻石岐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截止至2023年6月6日, 当事人在执合同手册1本,短少保税进口料件松木方386.1355立方米,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73862.5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2037.28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合同手册资料、保税料件盘点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 的规定,上述进口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