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至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手册过程中,短少保税料件ABS塑胶粒(改性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7074.80千克、ABS塑胶粒(非改性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61.81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88479 . 3 5元 ,漏缴税款人民币14957.93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征求意见书、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表、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保税料库存与理论结存差异表、各类保税料件盘点表、企业报告、
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之规定,上述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二)2022年5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HIPS塑胶粒(改性的聚苯乙烯)71543千克与国内料件调换,制成成品转让给国内客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842251.8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7345.35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征求意见书、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表、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串料明细表、入库单、领料单、生产任务单、销售订单、增值税发票、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之规定,上述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6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