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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7: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8次

(一)截至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过程中,共计短少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1300个、传感器2966个,背光片6420个。经计核,上述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38896.9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380.93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检查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从德国进口聚酰胺胶粒共计20票报关单,商品编号申报为3908101101,实际应归入3908101200。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10年第15号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及2022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2010年4月22日至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201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税则号列为39081012)征收反倾销税。经计核,上述20票货物价值人民币5562296.6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6465.68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报关单、发票、原产地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1000元。

(三)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聚酰胺胶粒等货物共59票报关单,其“特殊关系确认”栏申报填制为“否”,而正确的“特殊关系确认”栏应为“是”,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196824.4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发票、原产地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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