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套链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套链3248千克、项二货物摩托车配件18715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7987.5美元。当事人出口塑料瓶836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5016元。出口螺丝粉1217千克,肉松饼1069千克,方便面1023千克,荔枝汽水2209千克、藕汤4417千克、冰红茶5407千克、红枣1326千克、面包1107千克、饼干1233千克、椰汁318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2057.12元,肉松饼、方便面、荔枝汽水、冰红茶、面包、饼干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螺蛳粉、藕汤、红枣、椰汁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