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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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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进口
  • 进口铜材含固体废物 | 2024年8月5日 | 天津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五项货物,共计808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404000030,申报总价共计588614美元,其中第一项申报进口2号铜材6570千克,第二项申报进口3号铜材7150千克。经查验并经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第一项实货中有12千克废旧电阻为固体废物;第二项实货中有944千克带涂层金属支架为固体废物。当事人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有机肥料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8月7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5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4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有机肥料”、“肥料原料(土壤调理剂)”、“氨基酸有机颗粒”、“土壤调理剂(肥料原料)”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复混肥料,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17135864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镀锌铁丝实际总价申报不实 | 2024年8月13日 | 天津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石家庄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自天津东疆海关出口镀锌铁丝267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217200000,申报单价为1.3美元,申报总价为34736美元。经查,实货单价应为1.2美元,总价应为32064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黑铁丝实际总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8月13日 | 天津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石家庄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自天津东疆海关出口黑铁丝267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217100000,申报单价为1.2美元,申报总价为32064美元。经查,实货单价应为1.12美元,总价应为29926.4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等未如实申报漏缴税款 | 2024年8月15日 | 天津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蓝莓芝士味、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草莓味等共计10项货物,申报净重4420.5千克,总价56280欧元。经查,实货中另有肌酸90粒装216瓶,肌酸180粒装210瓶,刺蒺藜锌补充剂198瓶未向海关申报,价值1976.4欧元,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102.45元。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商品实际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8月9日 | 北京乐城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共涉及61票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FOB。你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共计漏报运保费744137.26元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100995.96元人民币(其中关税3682.74元人民币,增值税97313.22元人民币)。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 | 2023年5月1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项2实际未到货。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面膜7660千克、防斑膏1050千克、米粉4000千克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液体红糖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 | 2023年5月1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未到货。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液体红糖5048千克、米粉3000千克、酸菜9000千克、胶原肽750千克未报检。抗原试剂12千克(96盒)特殊物品未报检。
  •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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