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 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
日期:2009-08-31 06:00:00 阅读:3320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