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其中第11项申报品名为免熏胶合板(旧),申报数量855千克,申报价格为CIF价格228美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其中第8项申报品名为免熏胶合板(旧),申报数量21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价格56美元。上述两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5209090,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及贸易国(地区)均为中国台湾。经查,上述两项货物均为固体废物。当事人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日期:2024-05-10 15:07:49 阅读:4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