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海关查验发现存在多报少出和申报不出的情况:(1)报关单第8项货物大枣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210千克,实际出口数量为510千克;(2)报关单第23项货物三七粉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200千克,实际出口数量为600千克;(3)报关单第10项芡实申报数量450千克、第24项核桃申报数量200千克、第25项雪莲子申报数量450千克、第31项黑枣申报数量220千克、均未见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肠750千克、腊肉465千克、虾米730千克、鱼干432千克、鱿鱼丝180千克、鸭肾100千克、腊鸭腿25千克,未申报货物均为应报检未报检。
海关认定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向商检机构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海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776万元。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五)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从重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2第41项: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情节规定的,属于具有从重情节,处商品货值12%以上20%以下罚款。
三、律师评析
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定检验商品,是实践中常见的涉检行政处罚情形,是涉检违法的典型行为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检,由商检机构评定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案中,当事人未申报出口的腊肠等7项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范畴,是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根据《商检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具有向商检机构报检的义务。其对腊肠等商品不予报检,擅自出口,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海关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加之当事人在一年内还曾因违反检验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故本案符合《裁量基准(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有关从重行政处罚规定,属于具有从重情节,海关在商品货值金额12%以上20%以下的区间内重处罚款1.6776万元。
律师提示,在办理出口业务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提前了解相关海关监管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积极配合海关监管,确保申报准确,避免漏检漏报。如果拟出口的货物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要如实向商检机构报检。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证单的,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需要重新报检合格再出口。相关企业和个人莫存侥幸心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若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海关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达到起刑点的,司法机关可能以逃避商检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