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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芯片外发加工未备案 被海关罚款99万元
发布时间:2025-02-19 12:06:00  作者:李炜     浏览:167次

一、案例介绍

当事人通过3本加工贸易手册,从境外以进料加工的方式向海关进口保税料件主控芯片190000套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成品“控制主板”190000套。在该时间段内,上述3本加工贸易手册的保税料件均已经海关核销结案,保税料件成品均已出口。当事人在未向海关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3本加工贸易手册的43000套保税料件分3批外发加工,折合人民币17687.98万元。经海关确认,当事人未提交任何外发加工申请,未在“金二”系统外发加工管理模块备案,海关未收到当事人任何风险担保申请。

上述当事人开展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业务,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提交风险担保,其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9万元。 

二、海关处罚法律依据

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所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最终海关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擅自将价值人民币17687.98万元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行为科处罚款99万元。

三、海关律师评析

“加工贸易”即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在进口时免予征税,进口后应当专料专用。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对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加工、成品复出口、核销等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开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芯片外发加工业务,根据《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外发加工备案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若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字样,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备案手续,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属于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海关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加工贸易货物的合规风险不仅仅在于其违规行为,在进口环节更有着走私犯罪的风险,笔者所在的海关律师团队曾办理多起利用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走私的案件,经营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手册为他人进口保税料件,偷逃应缴税款,被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企业因此陷入刑事案件,元气大伤甚至濒临倒闭的不在少数。海关律师提醒,加工贸易企业一定要警惕风险,合规经营。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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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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