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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水果被处以货值10%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4-07-19 20:01: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322次

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6月 31 日,深圳市A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香蕉10000箱,申报价格为人民币65万元。2023 年 7月 1 日,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该票鲜香蕉附条件提离,海关明确告知当事人需等待送检结果合格后才能销售使用;2023 年 7月 13 日,该票货物检验结果为噻虫嗪不合格(检测结果 0.05mg/kg,参考限量范围小于等于 0.02mg/kg),为检验不合格商品。

2023 年 7 月 14 日,海关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经海关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获知检验结果前,已全部将附条件提离的鲜香蕉在国内销售,无违法所得。

最终海关对A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6.5 万元整。

 

二、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海关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个发生于“两段准入”附条件提离模式下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加快鲜活商品通关速度是海关提高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的重要内容。其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是上述工作的主线,“两段准入”附条件提离就是其具体体现。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另,《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本案涉案货物系香蕉,同时属于法检商品和易腐烂变质商品,应当在进口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检疫。

在海关监管的实践中,海关通过实施“两段准入”,可以有效减轻口岸查验的压力。“两段准入”分别指“货物准予提离”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在第一段中,香蕉等鲜活产品在当下可被实施附条件提离,即,对已完成口岸监管区内检查且检查结果正常、已取样送检尚未反馈实验室结果但准入风险可控的,准予企业先行提离,但在海关实验室反馈检验检疫结果合格前,企业不得销售。

进口水果,尤其是热带水果,普遍会面临着售卖周期和冷链仓储及运输所带来的损耗及质量问题,不少企业为了缩短上市时间,往往会在附条件提离、未获海关实验室反馈前直接销售。诚然,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受苛责,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本案A公司从申请附条件提离到海关实验室反馈检验结果,期间足足花费了十三个自然日,企业面临压力可想而知。

据我们观察,此类案件在近年来频频出现,涉案货物基本均为热带新鲜水果。应当说,本案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在海关实验室的检验效率显著提高之前,此类现象必然一直存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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